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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牵涉到乡贤哈锐的民事纠纷——读档手记之十八

发布日期:2012-07-14 09:46    作者:汪开云 

位于天水中城的大同路,原来是一条不很宽畅的小巷,叫水路巷。水路巷一头连着华严寺前街,就是现在的解放路;一头连着华严寺后街,现在叫自由路。过了后街,对面也是一条小巷道,叫澄源巷。有清代唯一的一位回族翰林哈锐的故居,就座落在这条小巷道里。

哈锐,字蜕庵,生于清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卒于民国21年(公元1932年)。其先祖于康熙年间由福建迁入天水,是中医世家。哈锐少年时就读陇南书院,是山长任士言的得意弟子。21岁中举人,31岁中光绪壬午科(1892年)进士,朝考授翰林院庶吉士,此后曾任刑部主事,四川壁山、宜宾、乐山等县知县。辛亥革命事起,哈锐辞官去职,在重庆住了几年,于民国6年前后回到天水,创办炳兴火柴公司,是天水较早开办民营工业且卓有成效的人物之一。不到十年间,炳兴公司的雄鸡牌火柴已经誉满陇东南,产品远销陕西河南一带,而哈锐这位前清翰林,也成了天水数一数二的实业家。

时间到了民国16年(公元1927年)。这年的1月23日,是农历丙辰年的春节。正月初一早上,水路巷的裁缝范四海关了铺面,回西关的家里去给祖宗烧香,天水习俗,过春节要接纸,就是从腊月三十晚上开始,在家里供上先人的牌位,每日烧香上供,到正月初三再把牌位送到坟上,焚烧祭奠。这种习俗到现在也还保持着。那天,范师傅回家烧完香,再来到店里时,不幸地发现他的店铺给小偷光顾了。检查了一下,小偷拿走了一盘机器,还有一些缝衣用的毡被、刀剪及其它零件,损失约值一百多块大洋。那时的小手艺人,收入都不丰厚,一百多块钱不是个小数目了。当时范四海不知如何是好,情急之下,竟一屁股坐在地上哭了起来。这时候,范师傅的店里来了一位叫杨顺的朋友。杨顺是哈锐家的厨师,而哈锐的家就在不远处的澄源巷,估计他可能是听到消息专门赶过来的。杨顺对范四海说:哭也不是办法。贼娃子偷了机器,总还是要卖给裁缝店的。不如到各个裁缝店去打探打探,说不定能找到点线索。范四海想想有理,就同杨顺到几家同行的店里打听,托他们帮忙留心。不成想,就是这一打听,不仅没有找到丢失的东西,而且给他们惹来了一场官司,还把翰林公哈锐也给牵连进来了。

全宗1-2-61卷题为《杜转运告范四海等私擅逮捕嫌疑案材料》,其中排在最前面的是一份由杜转运署名的诉状。据诉状看,这位杜转运也是裁缝。但和范四海不同,杜师傅没有自己的店面,只是在一家周姓师傅的店里帮工,而正好这家店铺也设在水路巷,和范师傅的店面比邻。那天范四海和杨顺走了几家裁缝铺,大家都答应帮他留心,如果见到有人出售脏物,就先扣下来,赶紧通知他。原本一切似乎很顺利。,但没想到的是,在周师傅的店里,他们遇到了麻烦。当他们向杜转运师傅打听时,杜转运不仅不帮他们,反而认为范四海和杨顺是在怀疑他偷了东西,顿时火冒三丈,暴跳如雷,立马要范、杨拿出赃证,否则决不善罢甘休。这时候,范、杨当然拿不出什么证据,自知理亏,就趁着众人劝解,赶紧息事宁人,一走了之。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位杜师傅注定不是省油的灯。从那天起,杜转运隔三岔五就来找范四海滋闹,理由是范四海损害了他的名誉。其真实的动机,或许是想乘机讹一点钱财吧,但也不排除有人在背后指使,想藉此挑起些事端。为了不使事态扩大,杨顺劝说范四海在怀德园酒楼请杜转运吃饭,向杜赔不是,但是这并没有消除杜的火气,反而使他变本加厉,明确提出要范四海赔他二百块大洋作为补偿。后来可能是感到二百元的要求不怎么现实,自己又主动降到了六十元。可怜的范师傅,本来是受害者,而今不仅没有找回自己的损失,反而被人讹上了,自然不肯认帐。结果,杜转运居然一纸诉状,把范四海告上了法庭。

用告状的方式对和自己有矛盾的人施加压力,在那时是常见的现象。现代社会里,人要经常和律师、法官打交道,涉讼是一件很普通的事。但在古代,好人一般都会尽量避免打官司。正人君子,谁也不愿意惹上官司,这就使得告状可以成为向人施压的一种手段。民国时代虽然已经建立起了形式上的现代司法体系,但老百姓的诉讼观念并没有马上改变。翻阅当时的诉状,有不少是这种以搞臭对方、出一口恶气为目的的。所以,这种诉状往往不顾及事实是否准确,只要是坏事,全都可以作为罪名拿来安在对方头上,需要斟酌的,只是如何使这种罪名看来顺理成章,貌似真实可信。所以,代拟诉状就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而擅长这门学问的衙门胥吏,往往也是玩弄法律陷人入罪的高手。

杜转运的诉状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范例。他要告范四海,仅凭范向他追问了一下失窃的东西显然不行。事实上,事发当天他就曾经把范撕扯到天水县政府去理论,但是县政府门房的一个收发问了一下事情的经过,以为不过是闲话口角,没什么要紧,教训了几句就把他们打发出来了。所以,杜转运的诉状为了突出告状是出于迫不得已,采取了两个步骤:一是捏造了范四海和杨顺等人对他进行了私刑拘押和拷问的情节,所以受理诉状的检察官为这宗案卷草拟的案由是“私擅逮捕嫌疑”,这就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二是巧妙地利用杨顺把哈锐牵连进来,造成一种地方豪绅仗势欺人、小民百姓冤屈难伸的印象,以取得先声夺人的效果。但是哈锐事实上和此事毫无关系,甚或根本不知情,怎么才能把他牵进来呢?这就要用到前面所说的撰写诉状的学问了。杜转运的诉状不长,我们照抄如下:

        为恳诉诬盗损誉、藉势威逼、以伸冤屈事。缘民幼习裁缝为艺,毫无妄为。端因去岁民在西关水路巷周师处作工,忽于今岁正月有比邻范四海亦作缝工,失没机器一盘。民虽在比邻,毫不知情,无如范师串通哈大人之伙夫杨顺将水路巷裁缝一齐传至伊家拷问,亦未见效。不料旋于正月二十一日早寻来民家,叫民游玩。从早至晚,又引民至伊家,用酒灌醉,始诬民偷伊机器,勒着民承认。民并无此事,何能承认?言云不然,送县惩办等语。民思并无此事,宁死不认,至子炮后始行释放回家,民由此忧虑成疾一月之久。迨后伊又调查明白不是民偷的,后悔间与民在怀德园备酒认罪。民未答应者,倚势诬盗,有损名誉。迫民作工无人敢用,民又家寒,眼届软困而死。为此恶情,只得叩乞厅长电情作主,以扶名誉而免冤屈,施行。

  细玩诉状,似乎并没有正面提及哈锐和此事有什么关系,只是顺便说到“范师串通哈大人之伙夫杨顺”如何如何。但是文中一则说“藉势威逼”,再则说“倚势诬盗”,则明白是告诉人们范、杨二人是借哈锐之势以横行不法,从而使哈锐即使真不知情,似乎也难逃干系了。

我们前面已经说到,此时的哈锐正是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但是木秀于林,风必摧之,难保没有人打他的什么小算盘。何况商业场中的竞争常常是你死我活的,利益所在,为了搬倒对手,也会有人不放过任何机会。我们现在并没有证据能说明这起案件是刻意针对哈锐而来的,但好像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对杜转运的指控,范四海进行了辩诉。我注意到,辩诉书两个地方都暗示出杜的背后有人指使,一处说他是“受旁人挑唆”,一处说“杜姓受人愚弄……希图陷害,并将杨顺牵入”。这说明,起草这份辩诉书的人,认定杜转运是受人利用的,其目的决不仅仅是从范四海身上讹几十块钱那么简单。案卷中保留了这份辩诉状的手稿,不仅书法精美,而且文情并茂,气盛辞严,完全不像是出于一般的衙门书吏之手。特别是对所谓“籍势威逼”的说法,辩诉状用了很大篇幅进行了驳斥,讲得入情入理:

   彼此均属细弱贫民,失窃探问,已干伊震天之怒,遑言威逼?民等既无职守,又乏威权,凭何威逼?至拷问一层,更属含沙射影,信口开河。果有其事,众口自难掩饰。至绑送县署一层,乃伊扭民在县,要辩民托问失物之非。经县收发一询情状,以为闲话口角,奚用涉讼?吩咐民等下来两不相问,各安其业。今诬民送县,何悖妄乃耳!民乃一成衣匠,有何威权送人?纵系有威权之人,亦何执良人而送之?纵使为真盗,自可向法厅请求侦究,亦无从前势豪绑送之恶习。似此因失窃而惹祸,由赔情而起诉,灾害相侵,蚁命难活。唯有具状辩诉,求援法律。 

可见,起草这份辩诉状的人,是非常有意识地在为哈锐洗脱,谨慎地避免使“哈大人”因为厨师的关系而陷入一场诉讼。甚至可以这么说,这份辩诉状辩诉的重点,不在于范四海是否有过失,而在于整个事件中根本不存在什么“势豪”、“威权”因素。不仅范四海无“势”可倚,而且他才是真正的“细弱贫民”,是最令人同情的。在读案卷时,我反复玩味这份辩诉状的措辞,包括手稿中一些点窜修改的地方,体会撰稿人在选择一个说法甚至一种语气时的心理,忽然有一种猜测:这份辩诉状会不会就是出自哈锐的手笔?试想,他家的佣人被告到了法庭上,而指控的矛头所向却在他本人。为了不使事态被心怀不轨的人利用,由他亲自出手起草一份辩诉状,这不是没有可能的。以他曾任刑部主事和地方知县的经历,处理这样的事情无疑驾轻就熟。而处理好这事,对身处商战之中的他来说并不是一件无关紧要的小事。所以,这件辩诉状很可能是由他亲自起草的。

这件案子后来以杜转运撤诉、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了。杜转运在同意和解的甘结状中承认:他和范四海之间“口角是有,并无勒令认盗绑缚送县情事”,恳请法厅“念愚民无知冒昧具诉”,准予撤销完案。检察官在处理意见中复述了杜转运甘结状里的原话,然后指出:“查范四海既无绑拷杜转运情事,即不发生刑事问题,应不起诉”。很明显,这样解脱了的不仅是范四海,也包括杨顺,实际上也包括了“哈大人”。因为只有他,才是杜转运的诉状中所反复指称的那个“势”。

哈锐遇到的麻烦,这样就算解决了,但是这一案件的意义,似乎还远不止此。原告撤诉,庭外和解这种息讼方式,在这一时期的案卷中所在多有。我在阅读这些案卷时注意到,不仅一些民事纠纷这样处理,而且一些刑事案件甚至包括杀人命案也有被这样处理的。形式上往往是原告具结撤回指控,而实质上主要是原被两造在族亲或乡绅的主持下就赔偿之类达成谅解,而法庭也就予以默认了。这说明,当时乡绅集团在底层社会仍有很大的影响力,在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宗法乡土社会的传统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张力甚至博弈。由乡绅出面调解民事纠纷,是我国历史上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制传统,直到今天的人民调解之类,仍然是其余绪。从正面看,这样的方式可以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也使社会减少一些矛盾和冲突。但是如果把握不当,其中就隐含着巨大的危险,因为这种格局为乡绅集团或其它社会强势力量在法律之外生杀予夺留下了空间。像杜转运的甘结状一样,许多原告在同意撤诉时都采取了承认自己无中生有捏造罪名的态度,这显然不会是当事人主观意愿的真实表达,而是在某种外力强迫下妥协的结果,否则法庭在其撤诉的同时就应该相应追究其诬告行为的责任。但是我们看到,法庭事实上对这种连当事人自己也承认的诬告行为并不追究,反而予以默认,从一个侧面暴露了它作为社会强势集团同谋的性质。

一个法治社会,司法的独立是其精髓。如果法律总是扮演着一种社会强势力量跟班的角色,弱者就可能求告无门,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永远是一个遥远而不可企及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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