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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读档手记之十六

发布日期:2012-05-14 09:43    作者: 


按照通常的解释,镇守使署是北洋政府设置的一级军事组织,相当于现在的军分区。但事实上,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时代,有军权就有了一切,行政、司法通通都要听命于军人。从1920年到1926年,设在天水的陇南镇守使署,就是这样一个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全能政府,镇守使孔繁锦被称为陇南王。他依仗其兄张广建(孔是张的胞弟,继嗣舅父孔家,遂改姓孔)为甘肃督军的势力,“扩充军队至一万余人,分驻陇南十四县,独霸一方,割据天水”(方志出版社《天水市志》下卷,P2715)。他不仅可以随意任命县长,开征税费,甚至还开设造币厂,铸造铜元,滥发纸币,可谓生杀予夺,为所欲为。孔繁锦有一个习惯,喜欢微服私访。他经常出没于街头巷尾,亲自察访民情,审理民事,随意断决诉讼,自诩为“当世包公”(参见文丹编著《民国秦州商事:“陇南王”的开拓轶事》,中国文史出版社)。据传说,他曾经不经任何审判,就把闹事的青年学生就地正法,那么,偶尔干预一下司法审判,就真是区区不足挂齿的一桩小事了。全宗2-25卷收存了秦安县民蔡施氏以“谋杀人命县断不公”上诉至甘肃第二高等检察分厅的一桩案子,其中就透露出当时的司法机关在军事当局的权威下所处的窘境。

蔡施氏是秦安县北乡老沟里村(可能在今天的安伏魏店一带)的农民。民国13年即公历1934年旧历七月的一天,其夫蔡三库因为一起纠纷,被堂弟蔡全德殴打致死,其家产也被侵占。因为矛盾起于家族内部,事发后,蔡全德勾通族叔蔡连成以及村里的甲长等人,草草填埋了死者,并圈禁蔡施氏使其不能赴县城告状。直到二百多天以后,蔡施氏才找到机会让死者的弟弟蔡虎子(应即蔡重华)把状子递到了秦安县政府。时任秦安县知事是叶文钰。他接到诉状后,传原被两造开庭审理,“连讯三堂”,结果是判令蔡全德还给蔡施氏八垧地作为生活之资。至于蔡施氏控告蔡全德等人的杀人重罪,这位叶县长似乎并未深究。之所以如此,有一个原因,就是当年元月1日,北洋政府大执政段祺瑞颁布了一道大赦令,叶县长计划将此案“照赦令办理”。得知这一消息的蔡施氏心有不甘,便将状子投到了甘肃第二高等检察分厅,“恳乞厅长大人电鉴允准调取县卷提案再审,依法核夺,以申冤抑而恤孀妇”。

应当说高检分厅对事关人命的案件还是非常重视的。从现存卷宗里看,收到诉状时间是民国14年6月4日午时。6月8日,就起草了给秦安县知事的指令,要求“将本案卷宗赍送前来以凭核夺”。6月10日,指令封发。6月13日,指令送到了秦安县知事叶文钰手上。21日,叶文钰“饬科检齐原卷”具文呈报高检分厅。分厅的法官在研究案卷以后,认为蔡三库究竟是在互相殴打中因伤身死,还是被有意谋杀,“似尚不无讯究之余地”,而“原县竟拟照赦令办理,未免草率”。于是,一面将原案卷发还,严令秦安县“依法切实侦察核办,勿涉枉纵”;一面告知原告“本案尚未经原县讯结。除指令原县依法进行外,仰该上诉人迅回本县听候讯办”,两份文件的封发日期均为6月30日。

高检分厅这样做,是为了符合司法程序。下级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即使有问题,也应由下级法院自己处理,上一级司法机构不应越级介入。但是,这道指令发出后,却如泥牛入海,再无下文。四个多月以后,高检分厅可能觉得此事拖得太久,便给秦安县发出一封催办训令,语气颇为严厉:

案查该县民妇蔡施氏前以杀夫等情上诉蔡全德等到厅。以本案尚未经过第一审判决,曾令该县依法讯办在案。迄今多日,究竟判决与否,仰速具复以凭核办,勿再延搁。切切此令!

此时秦安县知事已经换人。现任知事方汉炯接到训令,迅即具文呈复,详细说明案件未能办结的原因:本年11月15日奉钧厅第74号训令……知事尊查此案。前任叶知事文钰奉令之下正拟判,进行间,于8月2日奉陇南镇署第1071号训令,着将此案情形详细具复核夺等因。该叶前任详细录案呈复去后,兹于9月3日又奉镇署第25号指令,内开“……该蔡全德等共同杀死蔡三库一案,该知事身任初级司法,始未检验侦察,逾限数月又不审理,以致蔡三库之妇蔡施氏埋冤莫伸,复遭逼节吞产之害,携子逃秦行乞呼吁。前经令饬查讯,该知事竟以被告人等逃脱死亡可矜等情呈复前来。查蔡施氏夫亡家破,亦在矜悯之例,何得妄引赦令希图免咎?现据蔡施氏复禀恳请提案前来,除批示外,合亟仰令该知事遵照前令迅将案内蔡全德、蔡胞儿、蔡保顺、绅士秦镜及证人秦中娃等限即日内呈解来署以凭讯办,慎勿宕延,致干咎戾。切切此令!”等因。奉此,正呈解间,该叶前任奉文交卸。知事到任,遵即传集人证于9月15日呈解镇署听候讯办。迄今多日尚未示知。

可见,镇守使署不仅干预了司法,而且越过高检分厅直接审办起案子来了。秦安县之所以迟迟不回复高检分厅的训示,是因为镇署已经接管了这起案件,秦安县知事自己也不知道案件是被如何处理的。很明显,这样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司法独立原则,按理应该受到高检分厅的抵制。可是,高检分厅事实上无力约束镇守使署的行为,只能给予默认。对此,高检分厅当然是有情绪的。在本卷中收有一件次年1月19日高检分厅给秦安县的训令,要求秦安县把羁押在高检分厅的两名此案嫌犯押解回县。训令说: “该案如何办理,既未据该县连同卷宗送核。所有寄押蔡全德等二名仰速派警妥为领解回县,依法讯办,并将办理情形具复备案”。和上一回要求“勿再延搁”的严厉语气相比,这份训令的措辞中无奈和不满的情绪是显而易见的,只是这种情绪发泄给秦安县知事,显然找错了地方。

这件案子最后是由陇南镇守使署审理结案的。据民国15年1月28日秦安县知事方汉炯给高检分厅的呈复,蔡全德等被押解到镇署后,经开堂讯问,给出的判决是:“查此案控告经年,始以蔡全德凶横,蔡保顺等处理不清;继因县班滋扰,致澈(原文如此,疑有误―云注)蔡施氏上控。现经本署将冒名顶替之证人秦中娃先行责惩开释,判令蔡全德仍照原处给蔡施氏14垧,再补偿烧埋费银60元了案”。这个判决结果,仍然没有解决原来高检分厅指出的“似尚不无讯究之余地”的问题,蔡全德等人究竟有无刑事上的故意杀人罪,依然是一笔糊涂帐,只是让蔡全德又多拿了60块银洋换得个息事宁人。但是这一次,高检分厅却无法再要求“依法切实侦察核办,勿涉枉纵”了,这就是权大于法的可悲现实。

可以顺便一提的是,新修《秦安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所载的《民国秦安知事、县长任职表》中,将方汉炯任职顺序置于叶文钰前四位,任职时间一栏空却,估计是没有查到准确依据。根据本文前面提到的材料可知,方汉炯的排序应紧接在叶文钰之后,任职时间为民国14年即1925年8月,这一点可供《秦安县志》修订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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