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等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到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的重要专项验收之一,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建设项目档案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 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按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一) 国家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其档案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 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和按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大中型项目,其档案根据具体情况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会同省直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由市(州)、县(区)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其档案分别由市(州)、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须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由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组,并负责档案验收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的组成: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一般由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二)凡是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和按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接收部门参加;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档案形成质量符合安全保管的要求,纸张质量优良、书写字迹耐久,复印件字迹清晰,抽检质量合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了对建设项目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并且达到完整、系统、准确的要求:
1、建设项目的依据性文件、竣工文件和其他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建设项目的全套竣工图,竣工图准确、清楚,竣工图章项目填写齐全,其中外方提供的竣工图应由外方签字确认,图章签署不完备或设计变更修改不到位的不能进行验收;
3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基本完成文件材料的整理编目工作,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填写规范。
(三)项目档案经过建设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的审查,并签字认可。
(四)档案库房符合安全保管要求,使用铁质柜架和国家标准卷皮、卷盒,设备齐全。
(五)写出了自检汇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情况;
4、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性评价;
5、项目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6、项目档案的利用情况;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结论反馈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一般在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和《甘肃省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做好有关验收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的重点是: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整理是否标准规范,保管是否安全有序,查阅是否方便快捷。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验收组组长主持会议,宣布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和档案管理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四) 档案验收组现场检查项目档案整理和保管情况,并按以下比例抽查档案质量:档案超过1500卷抽查10%, 1000卷至1500卷抽查20%,不足 1000卷抽查30%。
(五)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验收组形成并反馈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二) 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情况,档案的种类、数量和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的评价,竣工图的编制及质量;
(三)验收工作的组织、方法以及抽查档案的数量;
(四)验收结论;
(五)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组2/3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为合格。
第十五条对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