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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复制制度

发布日期:2022-07-27 11:13


一、利用者一般不得全文复制档案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翻拍、录制档案、资料时,均由本馆负责办理。

二、本馆保存年代已久的档案资料原件,不能静电复印的,可采取摘录的方式复制。

三、从本馆复制的档案资料,未经本馆许可,不得再行复制,不得公布、出版、陈列、展览。

四、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资料(除证明性材料外)用后一律交所在机关档案室保存处理。涉密档案不得复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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